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盐池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的早7时到晚24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未经公安机关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工业园区县城集中区、高沙窝集中区、宝塔园区、危货停车场及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等场所500m范围内;
5、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铁路线、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广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和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内及周边;
9、油库(区)、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客车、货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和机动车(地上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充电站、自行车车棚内及附近区域;
广大居民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选择安全空旷处,严格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井、窨井投射、抛掷;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喷射;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许可,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及擅自转发推广违法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度过一个喜庆、平安、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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