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5日,第三人临沂某物流公司负责运输一批货物,后该物流公司委托被告山东某运输公司,并由该公司驾驶员王某某负责本次运输。2022年04月25日上午,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车辆装载案涉货物从山东省临沂市某地出发,目的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22年04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王某某驾车行驶至陕西省榆林市某县时,发生事故,货物受损。临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单》,原告后依据该保险合同,向案外人临沂某物流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77000元,后临沂某物流公司将该款项的追偿权转让给了原告。因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部门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庭审中,原告仅提供一份由其单方委托出具的事故公估报告,且该报告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定取得的权利,而不是约定取得的权利,且代的货主的“位”。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的法律依据来源是货主的利益受到损失。本案中,第三人即承运人作为投保人为案涉货物所投保的险种为货物运输险,保险标的为承运的货物,货物运输险中的保险利益在于货物受损后货物所有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的追偿请求权属于货物所有人。承运人对于货物经济损失是否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并不能相应具有本应为货物所有人享有的追偿请求权,同样亦无法转让其本不享有的权利给他人,由他人代位求偿。再者,第三人临沂某物流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是其应当履行的运送义务。根据涉案保险条约,涉案保险是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到了保险约定的意外事件或自然损害能够得到及时补偿而设立。且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禁止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运输业务委托给其他主体。因此,第三人在自己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无论委托谁作为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都应当视为第三人在履行保险货物的运输义务。鉴于此,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被告王某某和山东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不能再进行“错追”,即不能再向实际承运人进行代位求偿。
2、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之一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系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代位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应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具有过错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能基于货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对托运人就货物毁损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而直接要求其对无法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保险人向其追偿是基于侵权原则,所以承运人如对货损的发生产生过错,其将面临被追偿的风险。本案原告仅仅依据自己单方作出的公估报告拟证明被告山东某运输公司、王某某存在过错,且庭审中第三人亦认为损害的发生不排除是第三人装货时所致,并认为不应当认定驾驶员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运输公司、王某某在承运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因证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作为承运人的第三人虽然已经向原告理赔获得77000元保险金,但并不能以此确定原告可以代位行使对被告山东某运输公司、王某某的赔偿请求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某运输公司、王某某支付代偿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派生于对财产保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保险法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一制度有利于弥补保险人的财力,实现保险业的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引导各类主体依法依规行事,遏制财产侵权行为以及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定取得的权利,而不是约定取得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性质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并无区别,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代的货主的“位”,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的法律依据来源是货主的利益。对于保险人是否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其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情况下,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除了常规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有因不当得利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减少、因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因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
(2)其他债权请求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法律本质上,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是债权转让制度在保险法律中的运用。除了(1)中列出的情形,还有其他一般债权转让的情形。
2、保险人为此履行了赔付义务,被保险人获得了赔偿金额。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约完成理赔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金。
3、被保险人获得理赔款后,将就该理赔款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此获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4、在保险人依据货物运输险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形中,需要注意此类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需是货物所有人,被保险人才能将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例如:某百货公司为一批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并将该批货物委托张某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因张某过错造成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依约理赔后,该百货公司就可以将该理赔金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再比如,上述案例中,临沂某物流公司本质上是货物承运人而不是货物所有人,虽然临沂某物流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但因其不是货物所有人,故不能将该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沂蒙法官说】货物运输发生事故导致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获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轻触阅读原文
原标题:《【沂蒙法官说】货物运输发生事故导致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获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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