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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行政相对人除了工程项目自用以外,不允许私自对外进行销售,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处置。如果行政相对人私自对外进行销售的,如何认定法律性质?又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笔者结合自然资源执法实践,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浅谈个人的分析和思考,供执法人员参考。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可简单表述为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纯无照经营”或者“先证后照”情况下的“有证无照经营”。
同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细则》第六十九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明确了“无证且无照”属于“无证经营”的认定和查处原则。
在我国经营活动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附随采矿产生的砂石料当事人可以用于项目本身建设,但不能对外销售,工程项目业主只有建设工程方面的营业执照,并未办理经营销售砂石料的营业执照,对外销售砂石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非法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罚,如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