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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法,销售法定用途的自产砂石可以享受简易征收,但是由于我司没有砂石加工能力,所以委托第三方替我司加工后收回对外出售,但是砂石所有权属于我司,这种情况下满足自产的定义吗?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中,“自产”与“委托加工”是并列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说明在增值税规定中“委托加工”不能直接等同于“自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之间的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因此,对于砂石行业的“简易计税”税务局审核是非常的严格。不同的税务局对外购石料加工砂石能否享受简易计税,有不同的理解。
在人员方面,砂石企业可以自行招聘员工,也可选择劳动力外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由砂石企业保持对管理人员及生产线人员的控制。在存在岗位编制受限的企业,可考虑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岗位自行招聘,对于一般工种的生产线作业人员可采用劳动力外包的模式。
在设备方面,砂石企业应购买相应的矿山开采设备、砂石加工设备。在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的砂石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和经营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以保证对生产线设备的控制。
总之,企业销售自产砂石选择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应从人员安排、设备安排等方面证明自己拥有自产砂石的能力,满足自产砂石的要求,以此防范税务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