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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砂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经选洗加工,破碎后制成机制砂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已改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上述“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并没有对原料的来源有限制,也就是说用于生产砂、土、石料的原料既可以是自产的也可以是外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