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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通讯员章晓琳3月13日报道:因听信销售人员“玉器有鉴定证书”的承诺,赵先生花费59800元网购了一件和田玉器摆件,后经多次鉴定,该玉器竟为大理石,价值仅15000元,赵先生遂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赵先生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玉器摆件,在向商家咨询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兰某向赵先生推荐称:“这是一块产自新疆的和田白玉带皮籽料,用整块和田籽料雕刻,难度更大”“采用上好的带皮籽料,玉质非常细腻,大师的雕工十分精湛,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此外,兰某还承诺该玉器有鉴定证书。
于是,赵先生支付59800元买下了该玉器摆件。后商家将玉器快递给赵先生,随玉器一起寄送的还有《宝玉石鉴定证书》《收藏证书》等。赵先生收到后发现玉器做工粗糙,品质一般,遂向兰某提出质疑。兰某则表示:“直接去你们当地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假一赔十”“百分之百是真正的和田白玉”。后赵先生通过扫码、网站查询等方式核实了鉴定证书,便因此打消疑虑。
半年后,赵先生因故需将该玉器抵押以获取。为确定玉器价值,方委托鉴定机构对玉器进行鉴定,结论为“现代工艺,材质为韩料,市场参考价格15000元左右”。
此后,赵先生又自行联系了多家鉴定机构对玉器进行鉴定,结论为“白玉山流水料,产地俄料,产地偏离和田玉中心地带”“市场价格在1.5-2.3万元,从地质成矿角度分析该摆件属于透闪石化的大理石玉,不属于标准的软玉范畴,参考产地为青海。”“透闪石-大理石玉摆件”等。
赵先生联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赔偿。但商家却以兰某擅自使用私人手机与赵先生联系、其做出的承诺不能代表公司且兰某已离职为由,予以拒绝。赵先生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假一赔十”。
一审法院认为,因商家出具了《宝玉石鉴定证书》,而赵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故对赵先生提出的“假一赔十”主张不予支持。但因赵先生与商家均同意退货退款,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商家退货退款。
案件审理中,当地市场监管局对出具案涉《宝玉石鉴定证书》的检测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宝玉石鉴定证书》的检测原始数据和报告。因该检测中心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市场监管局对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检测中心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家销售人员兰某在出售案涉玉器时,多次称之为产地为新疆的和田玉,价值高昂,其相关言论在销售过程中产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案涉玉器附有《宝玉石鉴定证书》,鉴定结果为和田玉。然而,后续多次检测结果显示,案涉摆件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鉴定结论为透闪石-大理石玉摆件,不属于标准的软玉范畴,参考产地为青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具案涉鉴定证书的检测中心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未发现案涉产品检测原始数据和报告,并明确该检测中心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而被处以30000元罚款。综上,现有证据可证明案涉产品并非和田玉,产地亦非新疆,该商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显属欺诈。
上海二中院认为,和田玉与大理石属性全然不同,该商家作为长期销售玉石类产品的商家,对此类基础行业知识是应知且明知的,然现有证据显示,该商家作为经营者,虚构案涉玉器产地、属性,且并未证明其通过合规的方式进行鉴定,破坏了玉石市场的诚信及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现赵先生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与其订立了案涉合同,故对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该商家还应支付赵先生案涉玉器三倍价款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