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无论是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还是宴请客户发生的餐饮消费等,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因此,计入“业务招待费”并不是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的理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并没有规定,说计入“业务招待费”就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了,而只是有规定“交际应酬消费”(重点是“消费”)算个人消费,外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企业如果购买了一箱名酒,用于招待客户,在酒桌上大家喝了(消费),就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如果企业将该箱名酒用于赠送客户,并没有“消费”(是指现场的消费),则属于“无偿赠送”,依照规定增值税就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的原始凭证上明明白白的注明是赠送了,你的处理又不按照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处理,事后被税务局发现要求补税等,能怪谁呢?你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不是理由!
大家都清楚,中秋节购买月饼赠送客户是人之常情,你为了不视同销售,非要说已经全部是“消费”了,你是要考验别人的智商水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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