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主要是税法方面为了堵塞税收漏洞所在的规定,在会计核算不收入时税务方面也需要按照销售计税,涉及到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视同销售,比较典型的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就以这两个税种为例来说明。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并不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当时就马上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交税额,而是需要等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做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等,然后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最终汇总计算应缴纳的税额(也可能不交)。因此,发生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时,在做会计分录时,并不需要特别体现,即不会在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会计分录中就确认“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而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发生视同销售的,在当期可能就需要产生纳税义务,当期的会计分录中就需要确认该税种。比如,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就需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企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当地养老院的:
说明:会计核算时,税务方面视同销售,意味着会计核算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直接计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等。
另外,还需要注意,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发给员工个人抵偿工资等,会计核算也是需要确认收入的。在会计核算已经需要确认收入的情况下,虽然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对于同一经济事项不可能重复征收增值税,因此,实际上就不能再次重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样规定该类情况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在会计核算已经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就不能重复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收入金额不公允的除外)。
增值税在视同销售经济业务发生的当期,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但是需要确认计算应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经济业务发生的当期(月或季度),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预缴申报时也不做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才需要做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纳税调整。
虽然税法规定有视同销售,但是会计核算已经确认收入的,税务方面就不再重复做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不公允的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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