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长江村滨江西路368号
电话:13914331777
手机:13906120099
邮箱:InFo@schuiyuanyuan.com
网址:http://m.xifuxianhuo.cn
砂石资源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支撑。近年来砂石市场火爆,出售量大,但是销售砂石需要注意合法合规。那么,
针对这个问题,2023年3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给出了答案——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并且自2019年来国家就对生态修复中废土石料如何处理做了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自然资规 [2019] 6号) 对于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提出了三种路径(一) 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二) 腾退指标可以流转使用;(三)可合理利用废土石料。即,废土石料出售是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反哺收入来源之一。
2020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20] 473号) 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和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1] 40号)规定,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渗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修复企业可以自行出售废弃土石料,2023年3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最终明确:
——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
——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
——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2023年2月21日,西安市一在建工地将基坑里挖出的砂石对外售卖,2月23日,南京雨花台一在建工地内,挖基坑时挖出大量石料。两家单位在建工地将基坑挖出的砂石出售,均涉嫌违法。
施工方在地表以下发现有大量砂石,依据法律规定属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得擅自开采出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第二:砂石作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作为矿产资源,要想获得开采砂石的权利(即“采矿权”),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0号)明确,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对于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声明:本公众号部分文章资料和素材来源网络,仅供学习交流,无意侵权,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理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